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主要涉及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该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问题。目前本市有市、区(县)共2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 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除浦东新区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2、3、4类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五、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受理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七、案件受理后,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九、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十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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