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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行吗 工伤鉴定找哪个部门进行

2022年10月28日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http://www.gzldjflaw.com/

 范尧捷律师,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行吗

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可不可以

申某自1997年始为某国有矿业公司职工,2007年12月离职。2008年5月申某经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矽肺病1期,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原用人单位认为其已离职,不为其申办。申某遂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申请人申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时,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部门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为由,不予认定。申某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部门在法定期限未做出复议决定。申某遂将县劳动部门诉至人民法院。

在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某与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机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发生职业病时为准来判定,而不应以申请时申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职业病形成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准,具体理由如下:

1.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隐含性、缓慢性、连续性和发现滞后性。根椐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定可看出,职业病与普通工伤的即时性、当场性不同,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恶劣环境而日积月累慢慢造成的,并非可以当即发现,实践中许多职业病的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滞后性问题,甚至于离开原工作岗位才能发现。本案申某就属于离职后才发现已患上职业病。

2.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应如何理解的问题。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一种意见其实已经将这个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实体条件对待,并进而在已经认定职业病的基础上再评判申某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这个所谓劳动关系条件。但事实上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来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才是认定工伤的实体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都是认定工伤的程序性规定,其中第十八条针对的是对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范围的规定。而且该规定根本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另外,其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在已经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的,既然现在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对诊断依据的岗位等客观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鉴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鉴定结论,依照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该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患职业病的情形的,就应认定为工伤。这既从侧面印证了第十八规定并非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也体现了对鉴定结论充分尊重。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某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部门应当受理并审查认定。而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对提交材料种类的程序性规定,只要申某提交了职业病形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不应对其片面理解,更不能成为依法认定申某工伤的障碍。

以上知识就是对“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可不可以”问题进行的解答,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工伤鉴定找哪个部门进行

工伤鉴定找哪个部门进行

工伤鉴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的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需要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工伤部门会安排在专门的医院去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大律师网提醒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文章来源: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律师:范尧捷 [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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