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13760629063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伤伤残

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标准,工伤伤残补助应怎样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该如何选择该机构

2022年11月12日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http://www.gzldjflaw.com/

  范尧捷律师,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标准,工伤伤残补助应怎样支付

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伤残补助应怎样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出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尺度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补助尺度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执行。

伤残补助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留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执行。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劳动者来说就需要弄清楚,这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很重要的关系。用人单位也需要清楚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对劳动者依法进行支付工伤赔偿金额,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工伤伤残鉴定该如何选择该机构

1、择有合法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

此处所讲的“合法资质”是不但是指工伤鉴定机构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同时也包括其接受鉴定的内容必须是在工伤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内的。因为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必须是由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如精神病鉴定必须选择有“法医精神病”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才合法,才会被法院所认可。如果受伤人员选择的鉴定机构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即使它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可是因为它没有合法资质,对方当事人也会以该鉴定结论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而要求重新鉴定。可此时重新鉴定,很有可能伤者就错过了最好的鉴定时机,这对于伤者很不利。所以确定一个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鉴定机构。

品牌效应在任何一个领域都是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的,在鉴定机构领域也是一样。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鉴定机构,不但可以让受伤人员得到公正的评定,同时也会很容易让人信服该鉴定结论。

3、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工伤鉴定机构。

有的工伤鉴定机构在当地没有办事机构,选择这种鉴定机构做鉴定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需要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时不及时;二是需要解释或者出庭时不方便。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工伤鉴定机构,特别是不要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工伤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很不利。

对工伤鉴定机构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该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话,那么作出来的鉴定结果肯定就是无效的。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站上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一一解答你的疑问。


文章来源: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律师:范尧捷 [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606290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ldjflaw.com/art/view.asp?id=1055084306797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