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讯:余杭区劳保部门发出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余杭区对区内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已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余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18.08元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可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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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6062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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