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尧捷律师,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苏某精通英文,利用空余时间做兼职。2008年6月,苏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某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甲公司翻译英文资料,报酬为每小时50元。但双方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工作的第一天,甲公司未当场给苏某支付报酬。苏某询问,甲公司辩称,公司的财务为按月结算,工资也是按月支付,苏某的工资需等下月初才能领取。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能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不能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苏某在甲公司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于苏某与甲公司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十五日为一个支付周期,但是不得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我同时在本市两家企业单位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因为工作量不大,因此,两家单位与我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期两年。现在,其中一家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该单位明确表示不会再与我续订新的合同,并表示不会支付我任何离职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