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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存在的现状

2018年11月29日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http://www.gzldjflaw.com/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存在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由于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劳资关系,防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争议纠纷以后,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被动局面而单独设立的条款。该条款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自2008年2月1日起,已经有许多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与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该条款中已经吃亏,再加上,相同的裁决与判决案例不断出现,人力资源部门不断的加大宣传,多数职工都认识到该条款对于职工个人保护的力度,所以,促使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及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虽然没有官方的数据,但是,根据我们调查的相关情况,90%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及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数据的比例可能更高,因为,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与将来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相比较起来,已经微乎其微,两者差距太大,所以,与职工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基本上是所有人用人单位不二的选择了。
  ??但是,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经过斟酌的劳动合同,相比之下,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更多的用人单位直接续签原有的劳动合同,岂不知,适用的劳动法而非劳动合同法
  ??第二:有些单位直接用网上下载格式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单位
  ??第三:劳动合同内容违法
  ??第四:劳动合同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五:劳动合同签订不完善,具体需要保护的内容不全,不能够完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保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利益,很明显的否定或剥夺职工的利益,引起职工的强烈反感,引发劳资关系紧张
  ??第七:劳动合同文字描述不准确,将来与职工出现争议纠纷,很难有利保护用人单位的 合法权益,也容易激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矛盾
  ??第八: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考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薪酬体系等相关内容,结果劳动合同与上述内容存在冲突
  ??第九:劳动合同千篇一律,不划分工作岗位与职位,不具备针对性
  ??第十:劳动合同直接摘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内容太空洞,没有实际意义,无法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当然,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弊端还有很多,具体的相关内容,我会在一下的书稿中进一步的阐述。

文章来源: 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律师:范尧捷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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